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 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二) 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委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其他山峰,不得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二) 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三) 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委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四) 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五) 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
(六) 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委和中方签约单位。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登山活动结束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书。
登山活动总结报告书以及在登山期间摄录的音像资料,应当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供。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顶成功,由国家体委确认后,发给其登顶证明书。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
(一) 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 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 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 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供服务,由我国联络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 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 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 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 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应当纳税。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应当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通过国家体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登山,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男子:
(一)在有两国以上运动员参加的国际登山活动中,登上一座海拔8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在世界攀岩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获得前八名者。
女子:
(一)在有两国以上运动员参加的国际登山活动中,登上一座海拔8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在世界攀岩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获得前八名者。
二`运动健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男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8000m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7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75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8000米以上高度;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海拔80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世界攀岩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获得前二十名者;
(六)在亚洲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六名者;
(七)在全国攀岩锦标赛两次获得前三名者。
女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7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75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75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世界攀岩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获得前二十名者;
(六)在亚洲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六名者;
(七)在全国攀岩锦标赛两次获得前三名者。
三、一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男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7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75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海拔75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亚洲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十名者;
(六)在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六名者;
(七)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前三名或两次获得前四至六名者;
(八)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两次获得前三名者。
女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70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70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前三名或两次获得四至六名者;
(六)在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六名者;
(七)在亚洲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十名者;
(八)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两次获得前三名者。
四、二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男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7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70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海拔70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十名者;
(六)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四至六名者;
(七)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三名者。
女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6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60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65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65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十名者;
(六)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四至六名者;
(七)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前三名者。
五、三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男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6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6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60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65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海拔65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七至九名者;
(六)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四至六名者。
女子:
(一)登上一座海拔60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二)登上两座海拔5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顶峰者;
(三)登上一座海拔5500米以上独立山峰并在另一次登山活动中登达6000米以上高度者;
(四)在两次不同山区或不同活动中登达6000米以上高度者;
(五)在全国攀岩锦标赛获得七至九名者;
(六)在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获得四至六名者。
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
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攀岩运动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是负责攀岩运动员注册的主管单位,由其签发的注册证是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锦标赛及全国攀岩邀请赛等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主办的攀岩比赛的唯一资格代表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高校、登山俱乐部的业余和专业运动员、试训、集训运动员均需按照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资格注册。注册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当年所有由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
第三条 注册证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无注册证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条
(一)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大专院校及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的登山俱乐部是参加全国攀岩比赛的基本单位。运动员以其所属单位统一到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一名运动员不准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二)参加由各省市或行业体协举办的全国或跨省市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须提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将根据比赛(活动)的性质,于收到申报后的7天内给予回复。未提出申请或未被批准而擅自参加攀岩及相关的攀登比赛(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年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五条
(一)注册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第一年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第二年只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注册手续时,每注册一人须交纳注册费20元。
第六条 首次注册
(一)注册单位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注册运动员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二)提供运动员与省级体委或俱乐部签订的服役年限协议书。
(三)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注册者原始户口本的复印件。
(四)现役军人须提供入伍证明复印件。
(五)大专院校学生注册办法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重新注册
(一) 办理注册后,如进行人才交流,注册单位须持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和运动员原注册证和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注册协议重新进行注册。
(二) 已在注册单位退役的运动员如代表新单位参赛,须持原单位同意其参赛的证明材料,方可代表新单位注册。如原单位不同意,则需退役满两年后,才能代表新单位重新注册。
第八条 注册后的确认
(一) 按规定已办理注册证的运动员第二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须由注册单位统一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不收费。
(二) 注册单位须填写注册确认登记表,并审核、签字、盖章。
第九条 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时的要求
(一) 各项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者,参加全国比赛时须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临时注册手续。
第十条 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时应填写由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确认登记表,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日起作废,按新办法执行。
其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印发了《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体登字(1998)055号],随着攀岩运动在我国广泛深入地开展,运动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攀岩、攀冰、爬楼、爬绳等各种以攀登为主的商业活动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为加强攀岩运动和攀岩项目及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特对《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注册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当年所有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攀登比赛。
二、 参加由各省市或行业体协各俱乐部举办的全国或跨省市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须提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将根据比赛(活动)的性质,于收到申报后的7天内给予回复。
三、 未提出或未被批准而擅自参加攀岩及相关的攀登比赛(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年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四、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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